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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 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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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 判决书

公告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裁决人:XXXXXX人民法院 法官

被申请人:XXXXXX

申请人:XXXXXX

案由:解除保全申请

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对解除保全申请的异议。

二、解除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XXX时在XXXXXX进行的保全措施,即解除该措施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XX的不动产的冻结。

三、被申请人应在解除保全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

裁决理由: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清楚,相关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并非实质性证据、容易变质或者没有管理人的,可以解除保全。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并非实质性证据,同时该不动产位于XXXXX,没有管理人,故应解除保全。

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XXXXX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财产的对申请人的索赔要求并无实质性威胁,故解除保全对申请人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案解除保全的决定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索赔进行申辩和辩护,被申请人仍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成立,裁定如上。

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或者上诉期满未提出上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人民法院